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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晋中市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70078****220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0726民初271号
    案号 (2020)晋0726执4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谷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01
    发布日期 2020-11-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晋中市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太谷县吉胜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防盗门款164670元及利息(利息以164,670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7元,由被告晋中市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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