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字[2020]58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企业监管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广州贵龙新能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0101MA59K5TM1F;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寮采村观音庙四巷13号;法定代表人:刘**; 2020年11月05日,我局根据日常监管中发现当事人涉嫌从事企业监管违法行为,遂于2020年11月19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公示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07月29日广州市工商局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穗工商管责字〔2018〕第43049号白云分局)),责令当事人在30天内补报2017年年度报告,当事人未按责令的期限补报2017年年度报告,于2019年05月28日才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补报2017年年度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二:当事人法人刘**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三:当事人员工郑**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证据四:对当事人员工郑**的询问笔录; 证据五:当事人已公示年度报告的页面截图; 证据六:邮局出具的《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邮寄情况证明。 我局于2020年12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构成未在法定期限内公示2017年年度报告违法行为,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处以罚款15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2020年12月21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2-23 |
决定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刘志华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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