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伊诺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32****003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591民初3201号 |
案号 | (2020)鲁0591执12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1-16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厚毅、刘克兴、深圳市伊诺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王中华、朱义东支付款项221万元(170万元投资款+51万元投资回报),被告吴厚毅、刘克兴、深圳市伊诺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分三笔向原告王中华、朱义东支付完毕,具体支付时间为:被告吴厚毅、刘克兴、深圳市伊诺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前向原告王中华、朱义东支付款项20万元,于2020年1月15日前向原告王中华、朱义东支付款项80万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向原告王中华、朱义东支付款项121万元。二、若被告吴厚毅、刘克兴、深圳市伊诺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在2019年10月31日前逾期支付20万元,则被告吴厚毅、刘克兴、深圳市伊诺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自逾期之日以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若被告吴厚毅、刘克兴、深圳市伊诺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在2020年1月15日前逾期支付80万元,则被告吴厚毅、刘克兴、深圳市伊诺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自逾期之日以应付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若被告吴厚毅、刘克兴、深圳市伊诺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在2020年6月30日前逾期支付121万元,则被告吴厚毅、刘克兴、深圳市伊诺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自逾期之日以应付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三、案件受理费24480元,减半收取12240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吴厚毅、刘克兴、深圳市伊诺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2019年10月31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王中华、朱义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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