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缙市监案字〔2021〕11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1年3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缙市监告字〔2021〕0100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主张其虚构交易笔数仅23笔,也主动停止刷单,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不予处罚情形,请求不予处罚。本局认为,当事人进行虚构交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本局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情况,提供证据,加之当事人刷单笔数少,社会危害较小,且在被查获前也已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再者当事人在本局调查后也认识到其违法行为,予以改正,已起到了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的目的,决定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5-10 |
决定机关 | 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林建萍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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