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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南市监行处字〔2019〕224 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相混淆的用语”。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行为;2、罚款人民币200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1-21
    决定机关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