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包开)安监罚〔2021〕3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1、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3、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1-26 |
| 决定机关 |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监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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