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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鼎牧业(张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722MA****CGXD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108民初2552号
    案号 (2022)冀0108执1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2-07
    发布日期 2022-03-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鼎牧业(张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借款本金1633571.36元及利息、罚息(截止到2021年4月19日的利息、罚息1277272.65元;之后的利息、罚息按照编号为0468051、0474452的《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中鼎联合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中的本金1000000元及上述第一项全部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中鼎联合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鼎牧业(张北)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86.75元,由被告中鼎牧业(张北)有限公司、中鼎联合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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