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海市监处字〔2020〕92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3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0-12 |
决定机关 |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许月莲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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