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浙绍柯公路(非)罚[2019]A9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绍兴市滨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19年05月09日13时53分,驾驶员楚江华驾驶绍兴市滨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浙D31250的四轴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绍兴杨汛桥装运混凝土往绍兴平水行驶,行经杨绍线K7+084路段时,被设置的动态汽车衡检测,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四轴车,车货总质量49.32吨,并通过事发时前方电子情报板和《公路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的方式告知检测情况及接受处理地点。2019年09月19日,本单位正式立案调查。现查明:当事人绍兴市滨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之规定,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令)第三条认定标准,确认该车为超限运输。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19
    决定机关 柯桥区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