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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浙绍柯公路(非)罚[2019]A9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绍兴市滨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19年06月22日22时34分,驾驶员周旭驾驶绍兴市滨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浙DR5500的三轴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绍兴杨汛桥装运混凝土往绍兴柯桥行驶,行经杭金衢连接线K13+485路段时,被设置的动态汽车衡检测,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三轴车,车货总质量36.64吨,并通过事发时前方电子情报板和《公路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的方式告知检测情况及接受处理地点。2019年09月19日,本单位正式立案调查。现查明:当事人绍兴市滨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之规定,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令)第三条认定标准,确认该车为超限运输。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7-16
    决定机关 柯桥区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