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内蒙古青杉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5020432****366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114民初5854号
    案号 (2020)粤0114执62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8
    发布日期 2020-09-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内蒙古青杉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精益汽车空调有限公司偿付货款236万元; 二、被告内蒙古青杉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精益汽车空调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具体计算方式:均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1、以192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3日起计至2017年12月15日止;2、以182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6日起计至2018年3月20日止;3、以326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1日起计至2018年4月27日止;4、以296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8日起计至2018年5月29日止;5、以276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30日起计至2018年9月7日止;6、以256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8日起计至2019年1月28日止;7、以236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9日起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16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内蒙古青杉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