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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武汉索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10068****03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91民初1630号
    案号 (2020)苏0191执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8
    发布日期 2020-04-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武汉索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504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504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2600元为限)。二、驳回原告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73元,财产保全费2335元,共计5708元,由原告国电南自公司负担4566元,由被告索泰公司负担114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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