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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慈溪综执〔2021〕罚决字第10-0273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7月28日,位于慈溪市周巷镇环城西路XXX号的慈溪市煤气有限公司周巷液化气储配站在经营过程中,将YSP35.5型钢瓶35个(均为满瓶)储存在该站综合楼前棚内,该场所不具备储存燃气的安全条件。慈溪市煤气有限公司周巷液化气储配站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已构成违法。现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对慈溪市煤气有限公司周巷液化气储配站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92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06
    决定机关 浙江省慈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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