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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加益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00067****389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鲁1102民初434号
    案号 (2021)鲁1102执39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13
    发布日期 2021-12-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闫忠、贵州加益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日照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交通事故救助基金58 109.1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252元,减半收取626元,由被告闫忠、贵州加益煤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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