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加益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2000067****38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渝0113民初436号 |
案号 | (2020)渝0113执687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0-30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重庆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双方核对,截止至2020年6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合同编号ps1503040项下货款500 000元; 二、被告于2020年9月30日前,向原告先支付货款250,000元,原告应于收到前述货款后5日内,指派工作人员到习水县东皇镇白坭村加益煤矿处免费检修涉案的“履带钻机”,检修过程中,若需要更换相关配件的,由原告按照底价出售给被告,被告应在收到原告出具的需更换的配件价目清单后3日内支付配件款项,原告于收到配件款项后7日内为被告供应相关配件并提供安装,原告检修完成且机器能够正常工作后5日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250,000元(本条双方诚信履行,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三、原告自收到被告50万元货款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开具相应的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被告,双方因买卖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全部结清,如原告逾期未向被告提供有效增值税发票视为原告违约,应向被告承担违约金100 000元(本条双方诚信履行,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四、若被告未按照约定时间和金额支付货款,则原告有权立即要求被告偿还欠付的所有货款5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0 000元,若原告未按本协议约定修复钻机,被告不再支付剩余货款25万元,同时视为被告履约完毕; 五、原告在履约过程中的联系人为周灵玉,电话15823454797,被告在履约过程中的联系人任佳胤,电话185867725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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