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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淮南南乡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40066****691C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831民初1474号
    案号 (2021)苏0831执16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08
    发布日期 2022-02-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邹正春、万祖成、董金英、万晓雅、万晓涵各项损失共100000元。二、被告唐远东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邹正春、万祖成、董金英、万晓雅、万晓涵各项损失共544838元。三、被告淮南南乡子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唐远东的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12(上述款项汇入以下账户:金湖县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湖支行,账号:104270001000082978)。四、驳回原告邹正春、万祖成、董金英、万晓雅、万晓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71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9471元,由原告邹正春、万祖成、董金英、万晓雅、万晓涵负担3895元,被告唐远东、淮南南乡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557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账号:6232636100133855570)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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