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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阳市平原工务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52268****32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522民初100号
    案号 (2019)豫0522执17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22
    发布日期 2019-06-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阳市平原工务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阳恒通铁路器材有限公司1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6年9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安阳市平原工务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阳恒通铁路器材有限公司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7年10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由被告安阳市平原工务器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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