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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阳市平原工务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52268****32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522民初3085号
    案号 (2018)豫0522执15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28
    发布日期 2019-02-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阳鑫盛达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阳市京鑫洗煤有限公司代其偿还的借款本息等各项费用共计6197158元;     二、被告安阳市德利洗煤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平原工务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杨传杰、杨勇就原告安阳市京鑫洗煤有限公司不能向安阳鑫盛达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追偿部分向原告承担按份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180元,减半收取计27590元,由被告安阳鑫盛达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德利洗煤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平原工务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杨传杰、杨勇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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