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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海宏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722MA****BH2D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06民初4526号
    案号 (2019)苏0106执48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25
    发布日期 2019-11-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艺商华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宁高国际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物业费350649.20元;二、被告江苏艺商华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宁高国际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水电费8058.60元;三、被告江苏艺商华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宁高国际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对应上述第一项的违约金;其中271000.35元的违约金,以90333.45元为基数,分别自2018年2月12日起、5月12日起、8月12日起计算,79648.85元的违约金自同年11月12日起计算,均按每日万分之五计,至被告清偿时止;四、被告江苏海宏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项被告江苏艺商华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41元,由二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将此款随上述判决的物业费用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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