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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大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52372****777N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0591民初1121号
    案号 (2022)鲁0591执3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2-21
    发布日期 2022-02-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哈迪斯机车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借款本金485万元,支付至2020年2月12日的利息16907.53元,支付自2020年2月13日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计算)、复利(以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计算)。 二、被告山东哈迪斯机车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律师代理费5000元。 三、被告山东大王集团有限公司、东营泰盛橡胶有限公司、山东正德橡胶有限公司、卜祥江、卜令梅、王同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哈迪斯机车配件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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