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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大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52372****777N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05民初364号
    案号 (2021)鲁05执恢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11
    发布日期 2021-10-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恢复执行一、被告东营信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Z1801LN1562676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式:①自2018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1月8日止,以本金149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利息;已偿还的7224.25元利息自上述利息中扣除;以欠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复利。②自2019年1月9日起至2019年1月17日止,以本金149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利息;以欠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复利。③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欠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复利)。截至2019年8月26日,共计产生利息、罚息及复利6979126.33元;二、被告东营信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Z190LN15659717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489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计算方式:①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5月18日止,以本金1489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计算利息;以欠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计算复利。②自2019年5月19日起至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489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125计算利息;以欠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7.125计算复利)。截至2019年8月25日,共计产生利息、罚息及复利5441277.16元;三、被告东营信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28000元;四、被告东营信拓汽车消声器有限公司、信义集团公司、山东大王集团有限公司、李广辉、李美香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杜东升对上述第一、三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郭秀珍在其与杜东升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三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东营信拓汽车消声器有限公司、信义集团公司、山东大王集团有限公司、李广辉、李美香、杜东升、郭秀珍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营信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追偿;八、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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