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大王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7052372****777N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0591民初3364号 |
案号 | (2020)鲁0591执恢39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9-03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正德橡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截至2019年9月10日的利息202746.01元,罚息452671.88元、复利41598.11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复利(以欠付利息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二、被告山东正德橡胶有限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公司东营分行借款本金10000000元、截至2019年9月10日的利息608333.33元、罚息422500元,复利25702.08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欠付利息为基数,均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三、被告山东正德橡胶有限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律师代理费10000元;四、被告山东大王集团有限司、王同军、卜令梅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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