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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马鞍山长江泛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50057****941C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花民二初字第00110号
    案号 (2019)皖0503执恢3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07
    发布日期 2019-12-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马鞍山长江泛太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马鞍山市秀山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借款本金148万元、支付利息191175.46元(计算至2015年3月31日)及自2015年4月1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76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马鞍山长江泛太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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