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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滨综执罚字〔2020〕第080201200328003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东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03月26日08时41分,杭州东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滨江区西兴街道滨兴路与风情大道交叉口,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在公司内只放置了2只黄色垃圾桶。当事人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管理责任人,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其属于未按生活垃圾分类要求设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决定:《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并依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第六十六条的自由裁量和《杭州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区建设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3-28
    决定机关 杭州市滨江区城市管理局(杭州市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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