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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40162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0281民初3335号
    案号 (2019)湘0281执6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07
    发布日期 2019-06-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长沙广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电梯安装费218992元、土建配套费321326元、电梯维保费91333元,共计631651元; 二、被告湖南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长沙广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电梯安装费218992的迟延付款违约金64471元(违约金按本金218992元计算、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从2014年8月16日起至2018年8月28日止); 三、驳回原告长沙广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64元,减半收取8432元,由原告负担4052元,被告负担4380元。 义务人在上述指定期限内未自觉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可从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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