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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28169****276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0281民初3341号
    案号 (2019)湘0281执1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9
    发布日期 2019-01-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丁玲、曾业财支付违约金13341.89元; 二、驳回原告丁玲、曾业财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3元,减半收取1152元,由原告丁玲、曾业财负担1085元,被告湖南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7元。 如义务人未自觉履行上述义务,权利人有权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二年内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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