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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云川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40162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湘0281民初1305号
    案号 (2017)湘0281执12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11
    发布日期 2018-05-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1、被告湖南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深圳新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工程款700944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014年8月12日至2016年2月4日期间应支付违约金2503349元;2016年2月5日起至7009443元拖欠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2、驳回原告深圳新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4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8424元,由原告深圳新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44652元,被告湖南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73772元。 如义务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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