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陈云川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40162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0281民初1818号 |
案号 | (2017)湘0281执34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醴陵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醴陵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4-12 |
发布日期 | 2017-10-1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湖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1、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拖欠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浦建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88万元工程款(含质保金24万元)未付清;2、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浦建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承担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工程质量问题遭受的损失44万元; 二、上述两项款项相互抵扣后,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还应向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浦建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244万元,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于2016年12月30日之前向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浦建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付清该款;如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2017年3月30日之前向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浦建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付清该244万元工程款,则应自2017年4月1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2%的标准向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浦建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计付利息; 三、原告湖南浦建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反诉原告湖南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反诉请求; 六、本诉案件受理费38691.2元,减半收取19345.6元,原告湖南浦建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3442元,减半收取6721元,反诉原告湖南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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