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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云川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40162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湘0281民初1818号
    案号 (2017)湘0281执3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12
    发布日期 2017-10-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1、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拖欠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浦建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88万元工程款(含质保金24万元)未付清;2、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浦建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承担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工程质量问题遭受的损失44万元; 二、上述两项款项相互抵扣后,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还应向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浦建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244万元,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于2016年12月30日之前向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浦建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付清该款;如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2017年3月30日之前向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浦建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付清该244万元工程款,则应自2017年4月1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2%的标准向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浦建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计付利息; 三、原告湖南浦建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反诉原告湖南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反诉请求; 六、本诉案件受理费38691.2元,减半收取19345.6元,原告湖南浦建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3442元,减半收取6721元,反诉原告湖南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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