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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永公(网)行罚决字[2020]03446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永康市经济开区唐山路98号第一幢4楼自2016年接入互联网后至今未按规定备案;同时金华市海杰进出口有限公司作为网络运营者未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认网络安全责任人、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金华市海杰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行为是不履行国际联网备案职责、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两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决定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两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15
    决定机关 浙江省永康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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