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江市融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0967****298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9民初9869号 |
案号 | (2021)苏0509执603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7-02 |
发布日期 | 2021-07-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志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助强借款本金4010278.43元并偿付相应利息损失(截至2017年12月20日的利息为150494.79元;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4010278.4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13二、被告吴志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助强律师费损失142723元。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直接将款项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户名:张助强,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青浦徐泾支行,账号:6212261001075094307。三、被告吴文等、林雅霜、吴荣望、瞿泽华、吴江市融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吴志文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被告苏州龙英织染有限公司对被告吴志文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应在200497.179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614元,由被告吴志文、吴文等、林雅霜、吴荣望、瞿泽华、吴江市融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告吴志文、吴文等、林雅霜、吴荣望、瞿泽华、吴江市融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吴志文、吴文等、林雅霜、吴荣望、瞿泽华、吴江市融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法院。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14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6228400406153870668)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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