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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丹烟处〔2020〕第1181008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内容 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3,330.52元)的7罚款,计人民币贰佰叁拾叁元壹角肆分(¥233.14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5-08
    决定机关 镇江丹阳市烟草专卖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