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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省晶鹏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发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582932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3)青民二初字第254号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14)青执字第001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3-07
    发布日期 2014-12-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胡发顺、江西省晶鹏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杨花平借款本金490万元及利息240万元共计730元; 二、原告杨花平同意两被告还款期限宽限至江西省晶鹏实业有限公司洪土国用登西(2008)第274号土地使用权处理变现后三天内偿还,如果该土地使用权在处理变现过程中出现变华,原告杨花平有权在2014年2月1日后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62900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费减半收取31450元,由被告胡发顺、江西省晶鹏实业有限公司承担36450元并随上述款项一并支付,依法退回原告杨花平14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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