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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省晶鹏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发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582932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2)洪民二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3)湾指执字第000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3-07-03
    发布日期 2014-12-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西省顺富印染有限公司字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借款本金3580万元及利息; 被告江西省顺富印染有限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有权对被告江西省顺富印染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的价款优先受偿。 被告江西省晶鹏实业有限公司、被告胡发顺、被告胡鹏、被告赵志红、被告曾艳对江西省顺富印染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江西省晶鹏实业有限公司、被告胡发顺、被告胡鹏、被告赵志红、被告曾艳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江西省顺富印染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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