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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省晶鹏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发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582932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2)赣民二终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2012)洪民二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3)洪中执字第000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执行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3-04-22
    发布日期 2014-12-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西省晶鹏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借款本金2400万元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日止); 二、被告湖北潜江鹏泰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潜江市汇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胡发顺、赵志红对被告江西省晶鹏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各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省晶鹏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或要求其他保证人承担其应负担的份额。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班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49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西省晶鹏实业有限公司、湖北潜江鹏泰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潜江市汇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胡发顺、赵志红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由各被告共同随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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