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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省晶鹏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发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582932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2)洪民二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2)洪中执字第002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执行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2-11-01
    发布日期 2014-09-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西省顺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借款本金22999556.13元及相应利息; 二、被告江西省晶鹏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顺富印染有限公司、邹红卫、胡发顺、黎军彪对被告江西省顺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各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省顺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或要求其他保证人承担其相应负担的份额; 四、驳回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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