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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省晶鹏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发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582932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1)洪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2)洪中执字第000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执行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2-02-27
    发布日期 2014-09-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西省晶鹏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支行借款本金44218092.83元及利息12145152.49元。 二、被告南昌二轻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在上述924万元及利息、湖北潜江晶鹏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在1903万元及利息、江西省顺富印染有限公司在83万元及利息、江西省亚轩实业有限公司在306万元及利息的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三、被告江西赣中工贸有限公司在第一项的债务1264万元及利息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江西润田天然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在第一项的债务165万元及利息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省晶鹏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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