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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璧山)应急罚﹝202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璧山)应急罚﹝2020﹞9-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五)项
    行政处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07
    决定机关 重庆市璧山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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