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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电星火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662739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102民初7592号
    案号 (2020)冀0102执43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14
    发布日期 2020-12-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康世灿、中电星火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截止到2019年2月12日的利息为25344.57元,罚息为169764.08元,之后至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 二、被告于卫霞在其与被告康世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对被告于卫霞名下位于桥东区铁院北路4号49-3-602的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金额100万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5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556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负担5000元,被告康世灿、中电星火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55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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