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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电星火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662739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102民初4855号
    案号 (2020)冀0102执29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14
    发布日期 2020-12-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康世灿、中电星火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共同偿还贷款本金30万元、利息73696.25元、罚息173413.19元(暂计算至2018年6月7日),共计547109.44元,以及2018年6月8日至贷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于卫霞在其与被告康世灿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三、如被告康世灿、于卫霞、中电星火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对被告白平辉名下位于石家庄市赵县赵州镇市场街北侧房产(证号:0130014411)的拍卖、变卖或变价款优先受偿(扣除300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9771元,由原告负担782元,被告康世灿、于卫霞、白平辉、中电星火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9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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