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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电星火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662739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102民初4854号
    案号 (2020)冀0102执29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14
    发布日期 2020-12-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康世灿、中电星火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共同偿还贷款本金2509827.94元,利息95917.51元、罚息53863.1元(暂计算至2018年6月7日),共计2659608.55元,以及2018年6月8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于卫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康世灿、中电星火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157元,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负担2714元,被告康世灿、于卫霞、中电星火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74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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