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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萍乡市恒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欧阳建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32331****473K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0302民初2929号
    案号 (2018)赣0302执7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13
    发布日期 2018-06-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省萍乡市永固冶金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 被告江西省萍乡市永固冶金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320777.14元,后续利息(含罚息)自2017年9月24日起按年利率7.774%计算至清偿日止; 被告萍乡市恒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李运生、刘奇平、吴智坚、李燕辉、欧阳建华、李艳军对上述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366元,由被告江西省萍乡市永固冶金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萍乡市恒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李运生、刘奇平、吴智坚、李燕辉、欧阳建华、李艳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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