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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和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0110****699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101民初6042号
    案号 (2019)津0101执19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13
    发布日期 2019-09-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和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6年3月至2018年2月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234196.32元; 二、被告天津和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26218.2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6元,减半收取2603元,由被告天津和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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