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鞍市监罚[2020]4205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经营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等信息的“剑南春牌浓香型白酒”“舍得牌浓香型白酒”“洋河牌海之蓝酒”“贵州茅台酒”的行为,货值金额4746元,无违法所得。 |
行政处罚内容 | 1、给予警告; 2、没收扣押的“剑南春牌浓香型白酒”2瓶、“舍得牌浓香型白酒”1瓶、“洋河牌海之蓝酒”10瓶、“贵州茅台酒”2瓶; 3、罚款5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9-07 |
决定机关 | 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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