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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依海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532****914W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114民初9608号
    案号 (2020)粤0114执125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6
    发布日期 2020-11-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广州美埠购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依海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肖像授权合作协议》; 二、被告上海依海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500万元给原告广州美埠购商贸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广州美埠购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800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6800元,由被告上海依海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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