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重庆浩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0011374****97XM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渝0113民初12468号 |
案号 | (2020)渝0113执152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日期 | 2021-01-2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重庆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重庆渝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巴南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2 994 543.08元,及资金占用费(2018年11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资金占用费以代偿款2 994 543.0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30%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代偿款2 994 543.08元付清之日的资金占用费以2 994 543.0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0%计算); 二、被告重庆渝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巴南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共计35 756元,及资金占用费(2019年7月23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资金占用费以15 37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30%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26日的资金占用费以20 37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计算;2019年11月27日起至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共计35 756元付清之日的资金占用费以35 75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计算); 三、被告重庆元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永华、熊胜、 熊科詠、杨岚、龙海鸥对第一项、第二项所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本项前述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重庆渝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重庆市巴南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重庆元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巴南区巴滨路1号8幢5-1、5-2房屋(权证号202房地证2015字第020794号、202房地证2015字第020792号)、被告重庆浩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巴南区鱼洞巴县大道1号负1-1号、1-2号、1-3号车库(权证号202房地证2013字第000125号、202房地证2013字第000128号、202房地证2013字第000129号)的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按抵押顺位优先受偿; 五、原告重庆市巴南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熊联炳所有的位于巴南区鱼轻路60号1幢2单元6-3房屋(权证号渝2018巴南区不动产权第001034131号)的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驳回原告重庆市巴南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 756元,财产保全受理费5000元,共计 35 756元,由被告重庆渝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重庆元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永华、熊胜、熊科詠、杨岚、龙海鸥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前述费用已由原告重庆市巴南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垫付,被告重庆渝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元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永华、熊胜、熊科詠、杨岚、龙海鸥按本判决第二、三项径付原告重庆市巴南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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