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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浩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0011374****97XM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渝05民初1710号
    案号 (2019)渝05执5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02
    发布日期 2019-09-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重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重庆浩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向南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3600万元及其违约金(以36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重庆元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向南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融资费1458333.25元;三、被告重庆元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浩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一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熊浩对被告重庆元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二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熊浩对被告重庆元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三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重庆向南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3731.67元,由原告向南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12738.56元,被告重庆浩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元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熊浩共同负担232263.28元,被告重庆元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熊浩共同负担8729.83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重庆向南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被告重庆浩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元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熊浩共同负担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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