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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葫环罚【2020】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并生产、违反“三同时”制度等行为,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按日连续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一、罚款为3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23
    决定机关 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