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经开公(白)行罚决字[2018]1138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益维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9月17日9时34分许,民警对位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津北路501号的杭州益维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2017年起,自行招用保安员并开始保安服务后,未按规定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以上事实有孔新新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书证、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你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未按规定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公安机关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现公安机关对你公司处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益维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9-19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白杨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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