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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阳市兄弟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留香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64351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浙0784民初6264号
    案号 (2018)浙0784执26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浙江永康法院
    执行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25
    发布日期 2018-06-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由被执行人浙江飞越铜业有限公司归还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借款本金15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对被执行人浙江飞越铜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永康市总部中心金族大厦十楼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永康房权证东城字第00021690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永国用(2011)第2433号]变价后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项及诉讼费用在最高本金余额1086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和实现债权费用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对被执行人张晓飞所有的坐落于杭州市上城区万安城市花园西苑11幢501室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杭房权证上移字第0105423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杭上国用(2002)字第000434号]变价后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项及诉讼费用在最高本金余额2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和实现债权费用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由被执行人东阳市兄弟工贸有限公司、张晓飞、吴留香、李世清、李红艳、张建跃、张高强、应美媛、浙江正锋实业有限公司各自对上述第一项及诉讼费用在最高本金余额15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和实现债权费用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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