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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信达青和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袁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04MA****ML3U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111民初9401号
    案号 (2018)苏0111执31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18
    发布日期 2018-11-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信达青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南京雨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3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300万元计,从2017年11月1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算)。 二、驳回原告南京雨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5800元,由被告江苏信达青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行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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